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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什么樣的藥品質量公告(四)

2009-08-13 21:24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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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 音

  藥品質量公告制度的意義、性質及改革設想

  8月6日視點新聞提及的“健胃消食片”公告風波提醒我們,藥品質量公告制度在實踐中逐步暴露出有待完善之處;同時,它背后的討論與爭論也反映出許多人對這一制度并沒有統(tǒng)一、深入的認識,以致制度在實踐過程中出現(xiàn)不少偏差。因此,我們有必要在明確藥品質量公告制度的意義、性質的基礎上,思考其有哪些有待改進之處。

  一、藥品質量公告制度的意義

  一般而言,藥品質量公告制度具有如下存在理由:信息共享功能,即實現(xiàn)各地藥監(jiān)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以便其他藥監(jiān)部門能夠通過本部門的質量公告對其轄區(qū)內的藥品實現(xiàn)更有針對性、更高效的監(jiān)管;懲戒功能,即通過其“廣而告之”的制裁作用,促使企業(yè)改過自新,停止不合法的藥品經營行為;服務功能,即告知公眾,提醒他們該如何購藥用藥,該規(guī)避哪些假冒偽劣藥品,保護他們的健康權益。

  二、藥品質量公告行為的性質

  從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角度來說,藥品質量公告是一項行政事實行為,但就被公告其不合格、不合法藥品的藥品經營企業(yè)來說,藥品質量公告則是行政處罰行為。

  藥品質量公告行為并非我國行政處罰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處罰方式,我們在定性具有制裁效用的公告行為時,因為它不屬于任何為行政處罰法所明定的處罰方式而不應將其定性為行政處罰行為。它應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款中所指的“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為。

  三、關于藥品質量公告制度改革的設想調查制度,多線并進、窮根究底,查清涉嫌藥品的來龍去脈。

  第三,要建立科學、規(guī)范、嚴密與統(tǒng)一的抽查程序與檢驗標準,并及時公布。

  既然藥品質量公告制度具有信息公開與行政處罰行為的屬性,那么就應當從這一定位出發(fā)進行針對性改革。

  從信息公開的角度來說,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加以改進:

  第一,提升藥品質量公告的透明度、豐富性。要全面公告涉嫌藥品情況,不僅要有檢驗結果還要有抽查情況;不僅要公布抽樣合格率還要公布藥品質量分析報告;不僅要公布結果,還要公布不合格、不合法的原因,明確責任的主體。

  第二,提升藥品質量公告內容表達的規(guī)范性、科學性。

  第三,提升藥品質量公告的效率性,在確保公告的正確性的前提下,盡快發(fā)布公告。

  從行政處罰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從保護合法企業(yè)權益的角度出發(fā)來改革藥品質量公告制度。具體而言,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要充分尊重和保護公告所涉各方利益主體的權利,充分貫徹正當程序原則,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其主體地位,將他們作為平等的利益主體而非被調查對象來對待,給予他們充分而切實的自我保護的權利。同時,要細化和明確藥品質量公告的法律救濟制度。

  第二,要建立完善而科學的證據(jù)制度,確保質量公告的科學性。與此同時,要建立深入和細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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