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命審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命審題及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審題人員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國家秘密的醫(yī)師資格考試試卷、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回避,不得參加當年命審題和組卷工作;
(三)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與和考試有關的應試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命審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醫(y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yī)師資格認證中心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參與和醫(y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的;
(十四)未經國家醫(y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yī)師資格認證中心批準,在聘用期內參與編寫、出版醫(y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考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一)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或者違規(guī)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qū)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通過提示或者暗示幫助考生答題的;
(五)擅自將試題、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帶出考室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使用、銷毀考試材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標準考室的雷同率達到60%的;
(九)評閱卷人員造成卷面成績明顯錯誤,成績錯誤試卷數量占其評卷總量1%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幫助考生實施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十一)具有應當回避考試工作的情形但隱瞞不報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進行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違反考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guī)現象突出的,由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
考點違紀違規(guī)現象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考試的資格,責令整改,在2年內不得承辦考試工作,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有關人員有干擾考試行為的,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